201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一同饮酒后,张某将自家轿车借与刘某某驾驶。后刘某某驾驶该车拉载张某,行驶至高家庄信用社附近下车,又驾驶自己的轿车,沿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宝坻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刘某某、张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均构成坦白,且二人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良好,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确保案件质量,我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案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拟不起诉决定意见和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受邀的公安机关和嫌疑人居住地村委会代表均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某、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有了深刻认识,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