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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院]一封感谢信 承载悔过心
时间:2018-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尊敬的李检察官您好:今天给您写信是想诚挚的跟您道一声感谢,您作为法律的践行者,是法律的代言人,从您的身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是您的话点醒了我并抚慰了我这一年多那颗委屈的心……”20181120日,天津市大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收到了这样一封感谢信。

  送上这封感谢信的是该院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从2009年起,曾从事过银行工作的刘某就以自己有内部消息能帮他人赚钱等理由非法吸收22名投资人的公共存款,9年时间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7月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某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极力辩解自己虽然收了他人的钱款,但这些钱她已经以民间放贷的方式借给了其他人,只要借款人将钱归还,她便可以返还给投资人。办案的检察官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她曾多次讯问过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当庭的极力狡辩其实一是她对法律还不够了解,二是她以为只要拒不认罪就不会判处刑罚。于是在第二次开庭之前,办案检察官多次到刘某家中走访,给刘某认真讲解法条,耐心疏导情绪,经过四个月的努力,刘某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刘某对检察官敞开心扉,也从根本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1120日,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刘某笑着塞给了检察官这样一封感谢信,办案检察官回忆道,“从看见她笑那一刻起,我知道她是真的认识到错了。”

  在第二次庭审中,刘某的态度与第一次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拒不认罪到如实坦白,刘某发自内心的惭愧和懊悔使第二次庭审变得格外顺利。

  在此案中,刘某对法律认知有偏差的地方在于,她认为自己只是借了他人的存款并再次放贷给别人,自己从中获利的行为并没有强占公众资金,所以不应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了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就会受到刑罚处罚,其实每个人赚钱都不易,千万不要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

  大港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提醒广大读者朋友,投资理财,千万不要误听误信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选择合法的理财方式,警惕非法集资陷阱,谨防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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