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的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入选公安部公布的“危险驾驶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华苑东区小区东侧南门处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检验,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0.3毫克/100毫升。后经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长期以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恪守“轻案不轻视”的工作原则,对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严把案件质量,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对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员进行释法说理,达到了审查起诉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