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查公安宁河分局移送起诉的宋某某、张某涉嫌赌博罪案件中发现,2015年10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家中查获其进行六合彩赌博,并扣押赌博工具电脑一台,后公安机关对该电脑的计算机主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
经审查在案移送的证据发现,关于赌博工具电脑的收集、固定,侦查机关没有制作扣押、提取物证清单并制作说明材料、照片,未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状态。导致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依据法律规定,为保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通过审查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该送检设备(电脑主机)送检时未以封存状态移送。导致无法判断在送检过程中,电脑主机在没有被封存的状态下,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情况。对此我院建议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对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清单,记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内容,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移送物证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封存并记入笔录或以照片等形式予以证明。
公安宁河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做了认真分析并针对此类问题加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