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基层建设
[宁河区]我院就加强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时间:2016-10-20  作者:吴荣满、李红雨  新闻来源:宁河区院  【字号: | |

  近日,我院在审查公安宁河分局移送起诉的宋某某、张某涉嫌赌博罪案件中发现,2015年10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家中查获其进行六合彩赌博,并扣押赌博工具电脑一台,后公安机关对该电脑的计算机主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

  经审查在案移送的证据发现,关于赌博工具电脑的收集、固定,侦查机关没有制作扣押、提取物证清单并制作说明材料、照片,未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状态。导致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依据法律规定,为保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通过审查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该送检设备(电脑主机)送检时未以封存状态移送。导致无法判断在送检过程中,电脑主机在没有被封存的状态下,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情况。对此我院建议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对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清单,记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内容,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移送物证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封存并记入笔录或以照片等形式予以证明。

  公安宁河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做了认真分析并针对此类问题加强整改。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案件通知公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联络
网上申诉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邮政编码:30022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版权所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支持IPv6网络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