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履行司法办案职能,通过建立实施“四项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自2015年以来,共提起公诉此类犯罪案件232件396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与有关单位会签《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合会商制度。2015年以来,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9件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件23人。
二是建立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实施办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从案件的侦查方向、固定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静海区佟家庄村坑塘污染案发生后,静海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区环保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和《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并列明详细的侦查取证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尽快查明污染来源和责任人。
三是建立台账管理和督导督办机制,加快办案进度。建立全市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实时跟踪、定期研判、全程督导,确保办理此类案件快捕快诉。市检察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重点案件加强办案指导。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共督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
四是建立“三类案件”审查机制,拓展监督线索。联合相关部门筛查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领域信访线索,交办相关区检察院调查核实线索40件。指定专人对本辖区内涉及破坏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全面审查,纠正有案不移。设立舆情观察员,紧盯媒体曝光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从中排查监督线索。2015年以来,共审查破坏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案件300余件,审查媒体曝光案件20余件,监督移送和立案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