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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法律“二道关口”的人
时间:2013-10-09  作者:陈宝琪 孙启明  新闻来源:今晚报  【字号: | |

  作为二审监督,殷凤斌接触的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类型更多、程序更复杂——

  严把法律“二道关口”的人

  

 

  1999年大学毕业后,殷凤斌考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现为二审监督处检察官。殷凤斌告诉记者,虽然同样是从事公诉工作,但二审监督与一审公诉的职责却有所不同,他工作的重点是法律监督,接触的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类型更多、程序更复杂,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掌握更为全面的法律知识,才能从容应对。二审监督工作要求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从事实、证据到定罪、量刑各个方面进行细致的审查,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多年在一线从事二审监督工作的殷凤斌因为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获得了众多荣誉,曾被评为“天津市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也曾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他深刻地感受到:作为公诉人,从内心感情上讲,必然希望狠狠地打击犯罪,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同时,公诉人的义务不仅是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只有保证罚当其罪,才能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故意伤害 还是故意杀人?

  有一起被告人上诉后减刑的案件。该案发生在2011年5月,男青年张某在参加同事儿子的婚宴时,与男子乔某在敬酒时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起来。后来二人虽被朋友们劝开了,可积聚在心中的怒火并未消散。散席后,二人通过电话相约在东丽区一家工厂附近见面。当天下午,张某驾车来到了约定地点。此时,乔某已经手持斧头和三名男子在路边等候。张某见此情形,忍不住狠踩一脚油门撞向了乔某等人,结果把乔某撞进了路边沟里,另外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张某逃到外地隐匿,一年多后,他终因受不了心灵的煎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的家属也主动赔偿三名伤者经济损失共计20多万元,达成了谅解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作为该案二审期间的承办人,殷凤斌经过细致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并不准确,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首先,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身体确实属于一种高危致害行为,但要确定驾车人的主观故意,还需要根据撞击时的速度、强度、危害后果以及撞击前后的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撞击时的速度和强度,也无法得出张某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唯一结论。其次,张某在驾车去找乔某时,并没有证据表明他有杀死乔某的主观故意,撞人只是临时起意,不计后果的行为;至于其他被害人,张某根本不认识,事先也不知道他们在场,杀人的故意更无从谈起。再次,从张某撞人后的行为来看,他在将乔某撞伤后,还下车走上前去问其“服不服?”乔某回答“服了”,张某便自行离去,并没有做出进一步加害的行为。由此可见,张某驾车撞人只是为了“制服”乔某,并没想置其于死地,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危害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据此,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原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厘清罪责 让罪犯付出应有代价

  2008年,男青年金某在一场舞会上与女学生刘某相识。金某能歌善舞,能说会道,自称是中专老师,老家在山西,父母经营煤矿。刘某对金某一见倾心,经过一段时间交往,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金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找刘某要钱。第一次,他说学校要集资建房,自己的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向刘某借款3万元。刘某的父亲听说此事后,开始有些犹豫,但考虑到“两个孩子”感情好,就借给他了。不久,刘某面临毕业,金某又表示能把刘某办进学校当老师,借此名义找刘家要了6万元。此时,金某与刘某的关系已经走得很近,刘家已然将他当做准女婿看待,几乎是有求必应。借着刘家的信任,金某又先后以购买底商、给堂弟转学等理由陆续要了很多次钱,三年多的时间里,一共从刘某处拿走了20多万元。随着金某的“借钱”行为越来越频繁、借口越来越多,刘家终于对他产生了怀疑。刘某报案后,金某很快被警方抓获,但20多万元款项已被他挥霍一空。经审讯,金某交代,他根本没有工作,家里也没有煤矿,就是借恋爱之名骗取钱财。而且在欺骗刘家的同时,金某还以介绍办学为名,骗取了另外两个女孩的学费1.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一笔3万元的转学费用没有认定。法院认为,金某借走这笔钱后确实用于给堂弟办转学而且也办成了,所以不应该算诈骗。另外还有2万元给刘某购买戒指的款项,法院也没有认定。据此,一审法院确认金某诈骗金额为20.9万元,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一审检察机关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殷凤斌接办此案后,详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缜密分析后提出,应当整体看待金某的诈骗行为,进而认定其犯罪数额。因为刘家对金某的信任是建立在他编造身份的基础上的。金某从与刘某恋爱之初就虚构身份,刘某的父亲曾多次提出,如果早知道金某没有工作,绝不会同意女儿与他谈恋爱,更不可能借钱给他。刘某也多次提到,如果金某不是老师,家庭条件不好,自己不会与他交朋友,父母也不会借钱给他。由此可见,刘某父亲所谓“自愿”交付钱财给金某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信任其具有正当职业、家境宽裕,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与女儿的恋爱关系。否则,刘某父亲不会费尽心力并且拿出3万元钱为并无交情的金某的弟弟去办学。办学成功,恰恰证明了金某以虚构的事实获取了刘家的信任,并且已经从刘家获取了不当利益,是典型的诈骗成功。

  所以,在这个前提下,那笔3万元的转学款自然也应认定为诈骗而来。对于那笔2万元款项,殷凤斌提出,虽然金某用这笔借款给被害人买戒指了,但其动机是为了加深两人关系,增强信任,以便继续骗财,所以应当把金某买戒指的行为理解为诈骗手段,这2万元钱也应算在诈骗金额内。在做出支持抗诉的决定后,殷凤斌出庭发表意见,强调金某多次诈骗多人钱财,数额应为25.9万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至今无法赔偿受害人,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且无任何悔罪表现,理应依法予以严惩。二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重新认定了诈骗金额,改判金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0万元,使之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公正执法 最终感动顽固罪犯

  2011年,殷凤斌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这起案件的被告人郑某曾经因诈骗罪被判刑,在差10个月刑满释放时获得假释,谁料恶习难改,假释期间他又开始诈骗。这一次,郑某将作案目标圈定为亲戚朋友,他谎称能够帮助亲朋购买法院拍卖的车辆,用伪造的拍卖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骗取他们的信任,随后以疏通关系、交纳购车款等由骗得现金4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郑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郑某提出上诉,他提出钱是被害人自愿给他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二审承办此案的公诉人,细心的殷凤斌在审查案件时,特意留意了一下判决时间,他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日期是2011年4月13日,而就在此前5天,也就是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才属数额特别巨大,旧的司法解释则规定诈骗数额达到20万元即属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告人诈骗金额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直接影响着量刑轻重,法律规定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即是10年,而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则在3年至10年之间。该案中,被告人郑某诈骗数额为4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明显没有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此份判决作出时,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实施了。这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上诉明明是要证明一审错判的,公诉人严审细查发现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这样的情形下,庭审便颇具戏剧性。一方面,殷凤斌要反驳郑某所提出的无罪主张,义正辞严地指控他的罪行;另一方面,他还要指出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新规定,向法庭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的建议。庭审前一阶段,郑某一直抱着抵触情绪,不断狡辩,但当听到殷凤斌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建议对郑某轻判的意见时,郑某竟一下子愣住了,他万万没有想到指控他犯罪的公诉人会为他说话。也许是因为看到了公诉人公正执法的心而受到感动,郑某终于改变了态度,当庭认罪。最后,法院二审判决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动情劝说 修复邻里关系

  殷凤斌说,他办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虽然算不上大案要案,但其意义并不比大要案小,这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对促进社会、邻里、家庭的和谐同样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有一起邻里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阳台连着,一日,被告人杜某的父亲嫌被害人田某剁菜的声音太大,于是站在阳台上对着田某喊了几句。几番口角后,田某一气之下,拿起自家阳台上的花盆扔到了杜家的阳台上。年轻气盛的杜某见此阵势,怒气冲冲地从家门出来,在楼道里砸田某家的防盗门。田某刚打开大门,杜某便一拳打在了他的脸上,致其轻伤。田某报案后,杜某随即被警方拘留,后来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宣判后,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该案二审阶段的承办检察院,指派殷凤斌出庭履行检察职责。通过审查案件及走访邻居,殷凤斌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平时关系不错,这次矛盾纯属偶然。而且被害人对此事的发生也有过错,考虑到双方作为邻居,将来总还要打头碰面,殷凤斌尽量给他们做调解工作。他先找到被害人田某一方,帮其分析利弊,劝说其原谅杜某,这样作为邻居以后才能够好好相处。随后,殷凤斌又到看守所提讯杜某,对其批评教育的同时,转达了田某愿意和解、希望缓和邻里关系的意思。杜某听后大为感动,禁不住痛哭流涕,表示对自己鲁莽的行为十分后悔。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杜某赔偿田某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对杜某从轻改判的建议。鉴于这一情况,二审法院改判杜某拘役两个月。双方的邻里关系也得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