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因受贿获刑13年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吴贻伙 利检 时间:2012-1-12 9:10:29
 
       正义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利检)由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省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刘和平涉嫌受贿、行贿一案日前有果,利辛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和平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年过半百的刘和平一直在国有企业阜阳建工集团工作,历任技术员、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2002年至案发任该集团董事长。2011年3月31日,亳州市检察院将刘和平涉嫌行贿、受贿一案依法指定利辛县检察院管辖。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阜阳建工集团中标亳州市中级法院综合楼工程,为感谢亳州市中级法院原院长杨德龙(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帮助,刘和平经与负责该工程的阜阳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王维峰(另案处理)商量,2003年9月送给杨德龙一张13万元的存折和7万元现金。此后,为了该大楼的工程款拨付及装修等事宜,刘和平又先后6次共送给杨德龙15万元。1999年至2003年,刘和平为了使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家义(已判刑)能够在阜阳建工集团承建审判大楼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共送给刘家义14万元。 

  关于刘和平受贿一节,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10年,刘和平在任阜阳建工集团副董事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8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在向刘和平行贿的17人中,有14人是其建工集团的项目经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和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安排、帮助贷款、协调工程上的关系等方面为之谋取利益。